(2015)蚌民二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徐其宝与甘恒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其宝,甘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申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其宝,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甘恒,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再审申请人徐其宝因与被申请人甘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蚌民二终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其宝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中,卫生间每平方少算2元,镶边每平方少算1元,楼梯10个台阶的钱应判决付给再审申请人,不应判决赔偿被申请人650元楼梯板材损失。二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徐其宝称卫生间每平方少算2元,镶边每平方少算1元。经查,由于徐其宝不能充分举证证实其主张的工程价格,故原判依据甘恒认可的价格确定该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徐其宝称楼梯10个台阶的钱也应判决向其支付。经查,该10个台阶非徐其宝所铺,实际施工人朱守亚证实其未要工钱,故原判对此未作处理亦无不当。徐其宝称不应判决赔偿甘恒650元楼梯板材损失。经查,认定徐其宝截坏大理石,有王建功的证言及张友志的证言证实,且徐其宝对王建功的证言表示认可,因此,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徐其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其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怀甫审 判 员 魏常树代理审判员 杜广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思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