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范海军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范海军。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人民西路供销干校西侧。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海军与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海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海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海军负担。审判员 王舟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伟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