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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纪XX诉被告宋X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XX,宋X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纪XX,女。委托代理人姜岩之,系营口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X甲,男。委托代理人高友三,女。原告纪XX诉被告宋X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一女宋X乙9周岁,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打架,闹纠纷,并时常分居,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宋X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有座落于西市区镜湖鸣人新苑小区68.37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所有、座落于西市区国宝壹号小区71.17平方米房屋归被告所有;4、债务13万元,共同偿还;5、各人衣物归个人。被告辩称:夫妻长期分居的事实不存在,原、被告感情很好,是原告单方面认为夫妻感情不好,为了给孩子制造一个好的成长环境,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6日婚生一女宋X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现原告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起诉状、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上述材料经庭审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理应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爱,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彼此间多加强沟通,努力化解矛盾,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缓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纪XX与被告宋X甲不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岳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彦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