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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雄明与张传杰、林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雄明,张传杰,林瑞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892号原告吴雄明,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守垚,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杰,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瑞清,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雄明与被告张传杰、林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雄明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雄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雄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吴雄明负担。审判员  周芽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