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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知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潍坊市东嘉之星娱乐有限公司、山东永时珠宝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潍坊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90-2号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告:潍坊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潍坊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各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祝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