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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家棋与池新随、张炜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91号原告陈家棋,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池新随,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伟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锋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炜煜,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茂水,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黄周霜,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棋与被告池新随、张炜煜、黄茂水、黄周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7日,原告陈家棋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家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家棋承担。审判长闫明伟代理审判员陈新华人民陪审员陈子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段剑岚附:本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