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易代均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代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684号罪犯易代均,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嘉盐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代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5���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易代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获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经审理查明,罪犯易代均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代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代均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培楠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