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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稻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稻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Evotech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80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8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稻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凯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Evotech住所地英属维京群岛。申请执行人上海稻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Evotech.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租金人民币48,830.70元,执行费人民币632.46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剑东审判员吴刚审判员吴昊罡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