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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一)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景、黄婉玉等与冯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黄婉玉,冯惠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661号原告黄景,无固定职业。原告黄婉玉,柳州市明硕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渭来,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惠芳,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陶建武,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黄婉玉诉被告冯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景、黄婉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黄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黄景、黄婉玉负担。审判员  全晓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