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委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亚洲与丁月芝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洲,丁月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委字第0006号申请人陈亚洲。被执行人丁月芝。陈亚洲与丁月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吴江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丁月芝确认结欠原告陈亚洲转让款39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合计40万元,由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如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总额40万元的被告无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4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月27日就履行义务的标的额及期限达成了和解协议:一、2015年1月27日还款58790元;二、2015年1月29日还款50000元;三、2015年2月25日还款50000元;四、2015年5月31日还款15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被执行人正如约按和解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可暂时停止对其的强制执行程序。对尚未到期的应履行义务,如届时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吴江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和解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丁月芝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义务,申请人陈亚洲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粘 铭审判员 王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