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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心仲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仲,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初字第00083号原告张心仲,女,生于1965年10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勤俭路69号,机构代码为45046911-3。法定代表人江智群,该局局长。原告张心仲诉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原告张心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心仲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心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心仲负担。审 判 长  姚代正人民陪审员  蒋世秀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