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杨某,女,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萧沛,天水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小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