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李士明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田行初字第00068号起诉人:李士明,男,汉族,系淮南市平圩煤矿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2015年5月22日,本院收到李士明的起诉状,请求判令撤销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工商直属通字(1996)第01号扣留财物通知书,赔偿原煤1799.4吨,直接经济损失107964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士明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士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方乐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红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