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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西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与郑汝怀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西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关汝怀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法定代表人:张仕成。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朱耀良。被告:关汝怀,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西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关汝怀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已全额缴交拖欠的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西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载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钻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