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可乐丽化学(宁夏)环境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钮宇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丽化学(宁夏)环境化工有限公司,钮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丽化学(宁夏)环境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本恭宽,可乐丽化学(宁夏)环境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晓宁,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钮宇,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钮军(钮宇的姐姐),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金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上诉人可乐丽化学(宁夏)环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丽化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钮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4)石大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可乐丽化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晓宁,钮宇的委托代理人杨金金、钮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钮宇于2005年6月21日在可乐丽化工公司从事司炉工一职,双方先后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钮宇于2013年8月23日患脑梗住院治疗。后经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8月18日钮宇向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该委员会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裁决,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乐丽化工公司支付钮宇经济补偿33436.48元(3519.63元/月×9.5个月),驳回钮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后钮宇于2014年10月23日向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医疗补助费和赔偿金进行仲裁,该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4日以同一诉求已经仲裁过,不再受理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现钮宇认为第一次仲裁未对医疗补助费和赔偿金处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可乐丽化工公司支付钮宇医疗补助费31671元、赔偿金33436.49元。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本案中钮宇患脑梗,并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钮宇要求可乐丽化工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31671元(3519.63元/月×6个月+(3519.63×6×50%)=31677元),而钮宇只起诉要求31671元,故本院只支持31671元的医疗补助费。钮宇要求可乐丽化工公司支付赔偿金33436.49元因仲裁已作处理,不予支持。可乐丽化工公司辩称钮宇基于同一事实又进行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钮宇关于要求可乐丽化工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请求,石嘴山市仲裁委员会并没有进行处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此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可乐丽化学(宁夏)环境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钮宇医疗补助费31671元;二、驳回钮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钮宇负担3元,可乐丽化学(宁夏)环境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元。可乐丽化工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可乐丽化工公司向钮宇支付医疗补助费31671元适用法律不当,可乐丽化工公司没有向钮宇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律依据。原审按3519.63元计算钮宇月平均工资错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钮宇的诉讼请求。钮宇辩称,原审判决可乐丽化工公司支付钮宇医疗补助费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在石嘴山市仲裁庭审中,可乐丽化工公司代理人陈述钮宇工资为3000多元,具体数额认可钮宇出具的工资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可乐丽化工公司、钮宇在二审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钮宇在可乐丽化工公司工作期间患脑梗,并经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石劳人仲字(2014)110号仲裁裁决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的规定,可乐丽化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发给钮宇医疗补助费,可乐丽化工公司不向钮宇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石劳人仲字(2014)110号仲裁裁决确认钮宇月平均工资3519.63元,故原审计算钮宇31671元的医疗补助费正确,可乐丽化工公司关于原审按3519.63元计算钮宇月平均工资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可乐丽化学(宁夏)环境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正栋审 判 员 马玉兰代理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萍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