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缪昌春与被告李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昌春,李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缪昌春。被告李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昌春与被告李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昌春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李朝阳已向其支付了车款,故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昌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缪昌春负担。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