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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毛章宏与宋国辉、邓乐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章宏,宋国辉,邓乐云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毛章宏,男,生于1962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再国,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国辉,男,生于1970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邓乐云,男,生于1969年1月2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章宏诉被告宋国辉、邓乐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撤诉减半交纳3500元,由原告毛章宏负担。审 判 长  都万章审 判 员  秦 红人民陪审员  姜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