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393号原告韩某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