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建三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富锦市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建三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锦市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建三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分局胜利大街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杨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亮,黑龙江省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洪刚,黑龙江省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富锦市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西平路中段(幸福社区16组)。法定代表人刘成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成滨,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泰海小区20栋2单元602室。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垦商初字第4、10、11、12、13、14、15、1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17日支付第一笔约定金额300万元本金和利息后,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4月27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用其提供的房产以协商价格抵偿所欠本金及利息27,062,670.00元。2015年5月28日,双方再次达成合解协议,用被执行人所提供的地下停车库以总价格8775965.45元抵偿剩余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富锦市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三江七星花园小区建筑面积为5983.08平方米地下停车库,交付申请执行人,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建三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2015)垦执字第22、2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恩良审判员 潘秀丽审判员 李加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立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