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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天翼力物资有限公司与虞苗、严震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天翼力物资有限公司,虞苗,严震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29-2号原告无锡市天翼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街15-601室。法定代表人虞胜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龙、王彪,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苗。被告严震业。委托代理人陶新华,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天翼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虞苗、严震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天翼力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天翼力物资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天翼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市天翼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