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义军与何全正、董亚丽、伊川县奥达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军,何全正,董亚丽,伊川县奥达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李义军,男。被执行人何全正,男。被执行人董亚丽,女。被执行人伊川县奥达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李义军与何全正、董亚丽、伊川县奥达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3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何全正、董亚丽、伊川县奥达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32234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何全正、董亚丽、伊川县奥达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1日起以23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执行何全正、董亚丽、伊川县奥达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28日起以237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九书记员 :李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