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一终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营口鞍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世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750号上诉人营口鞍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址:营口市。法定代表人姚元成,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张世义,男。委托代理人邹继平,系辽宁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营口鞍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世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上诉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在确定的开庭日期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毅审判员 宋福田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