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宝余与王春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余,刘淑霞,王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258-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余,现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刘淑霞,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春喜,现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张宝余、刘淑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春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春喜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东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