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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宝余与王春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余,刘淑霞,王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258-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余,现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刘淑霞,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春喜,现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张宝余、刘淑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春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春喜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东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