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栾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某承担。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安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