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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翟大燕与程明、申盛爱、穆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146号原告:翟大燕,女,1978年3月3日出生。被告:申盛爱,女,1956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程明,男,1955年1月4日出生。被告:穆可,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大燕诉被告申盛爱、程明、穆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翟大燕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申盛爱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里伊顿公馆X幢X单元X室房屋、被告程明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洋里支行账户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芜湖绿地分理处账户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分行黄山东路分理处账户存款在6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翟大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申盛爱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里伊顿公馆X幢X单元X室房屋、被告程明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洋里支行账户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芜湖绿地分理处账户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分行黄山东路分理处账户存款在6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对原告翟大燕提供的担保物翟青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三山里X幢X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雷 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