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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临安市万利纸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万利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402号原告:临安市万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板桥镇桃源村。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作云,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铁岭工业区铁岭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详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昌敏、蔡宇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万利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市万利纸业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需要对涉案货物进行重量鉴定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万利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去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市万利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7元,减半收取2403.5元,由原告临安市万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宗亮审 判 员  舒人俊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