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商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三川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三川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陆洪涛,于彬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与车站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郑祖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静,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妙飞,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三川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洪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健,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于彬。委托代理人:马健,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陆洪涛,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运署街*号*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马健,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温州市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垟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三川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公司)、原审第三人于彬、陆洪涛公司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垟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静、潘妙飞,被上诉人三川公司、原审第三人于彬、陆洪涛的委托代理人马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员 左玉勇审判员 安景黎审判员 马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