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英与被告南阳丽水天宫沐浴有限公司、南阳旭荣祥商贸有限公司、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英,南阳丽水天宫沐浴有限公司,南阳旭荣祥商贸有限公司,张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89号原告石英,女。被告南阳丽水天宫沐浴有限公司。被告南阳旭荣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张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英与被告南阳丽水天宫沐浴有限公司、南阳旭荣祥商贸有限公司、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英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英系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石英负担。审判员 孙小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