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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乐成诉王超、永安财险保康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王乐成。委托代理人陈德超,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本案诉讼活动;2调查、收集证据;举证、质证;3、发表代理意见,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保康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成诉被告王超、永安财险保康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乐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乐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王乐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刘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勾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