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与杨苟虎,白银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杨苟虎,白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红硖村。被执行人杨苟虎,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下沟村四组,证件号码610302196404284514。被执行人白银虎,男,汉族,1965年2月8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拓沟村一组,证件号码610302196502084516。本院执行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与杨苟虎,白银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9758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化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