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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舞阳新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新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22号原告舞阳新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伟东,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贺广,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思亚。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新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阳新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6元,由原告舞阳新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英  涛审 判 员 宋  海  燕人民陪审员 张    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凤(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