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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井立保字第0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云华与杨峰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云华,杨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井立保字第00147-1号申请人李云华。被申请人杨峰峰。2015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杨峰峰驾驶陕J×××××轻型货车,沿京昆高速行驶至石家庄方向331公里+500米时,与申请人李云华驾驶的晋A×××××小型客车尾部碰撞,致晋A×××××的小型客车翻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申请人李云华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29日申请人李云华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峰峰驾驶的陕J×××××轻型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云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峰峰驾驶的陕J×××××轻型货车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树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