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共印份校对人:拟稿: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潘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88年6月6日出生于本市,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皖D**……号轿车,行驶至潘集区天柱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交警依法对其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陈某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并委托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14年12月10日,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陈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7.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抽取血样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本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明堃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