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冯以斌与福安市溪潭镇双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以斌,福安市溪潭镇双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冯以斌,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溪潭镇双峰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冯辉,村民主任。申请执行人冯以斌和被执行人福安市溪潭镇双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安市溪潭镇双峰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福安市溪潭镇双峰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284440元(其中迟延履行利息12700元,诉讼保全费1850元,执行费38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