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秀明与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秀明,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34号申请人陈秀明,1987年9月24日生,住四平市。被申请人邓伟,1968年7月5日生,吉C93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住四平市。申请人陈秀明因与被申请人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邓伟驾驶的吉C937**号小型轿车车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伟驾驶的吉C937**号小型轿车车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