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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环执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威环执字第273-2号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在被执行人高某的银行存款用以履行本案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4年抚养费3000元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