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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洪忠与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忠,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8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忠,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忠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洪忠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