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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号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连枝与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来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枝,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来美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号600号原告:王连枝。委托代理人:韩琦新,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原杨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徐爱芹,经理。被告:来美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共计1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