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号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连枝与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来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枝,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来美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号600号原告:王连枝。委托代理人:韩琦新,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原杨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徐爱芹,经理。被告:来美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共计1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