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赔立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秦荣庆申请国家赔偿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安法赔立字第00003号赔偿请求人:秦荣庆,男,1969年4月21日生。赔偿请求人秦荣庆于2015年5月25日以再审后检察院撤诉应视为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已在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过赔偿申请,由于本院未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已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再次向本院提出,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秦荣庆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