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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米××诉被告薛××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times,薛×&times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米××。被告薛××。原告米××诉被告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米××负担58元。审 判 长  马 平审 判 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娜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