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米××诉被告薛××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times,薛×&times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米××。被告薛××。原告米××诉被告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米××负担58元。审 判 长 马 平审 判 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娜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