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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姚仕伟与王彧、张翠微、王少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仕伟,王彧,张翠微,王少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911号原告姚仕伟,女,汉族,1937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雅名,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王彧,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翠微,女,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少波,男,汉族,1995年4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姚仕伟与被告王彧、张翠微、王少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原告姚仕伟于当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姚仕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仕伟自行承担审判员  向峥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蒲春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