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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伍光英与被告宋文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光英,宋文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伍光英。被告宋文军。原告伍光英与被告宋文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伍光英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