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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郭银芝、陈志鹏等与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人陈某乙,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丁,农民。被执行人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6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高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