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东明与江西惟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明,江西惟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00538号原告:徐东明,男,1960年12月24日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江西惟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振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明诉被告江西惟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东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东明的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徐东明负担。审 判 长 邹晓明人民陪审员 付俊俊人民陪审员 黎 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