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国营与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营,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李国营。被告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营与被告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国营负担。审判员 王学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