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亓路贵与徐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路贵,徐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亓路贵,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龙井市。被告徐少文,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亓路贵诉被告徐少文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亓路贵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亓路贵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亓路贵负担。审判员 金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