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杨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新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