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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杨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新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