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黔江民族医院与孙华强,孙章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江民族医院,孙华强,孙章福,姚芙琼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75号原告黔江民族医院,住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延浒,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方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被告孙华强,男,2006年,土家族,住黔江区。法定代理人孙章福(孙华强之父),男,1980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孙章福,男,1980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姚芙琼,女,汉族,38岁,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黔江民族医院诉被告孙华强、孙章福、姚芙琼医疗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七日内预缴诉讼费200元,因原告未按期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黔江民族医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茂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