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章勇珍与何志明、钱国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勇珍,何志明,钱国良,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792号原告章勇珍。委托代理人陈小萍。被告何志明。被告钱国良。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建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勇珍与被告何志明、被告钱国良、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勇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昱中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匡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