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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酉志成与刘国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酉志成,刘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酉志成。被执行人刘国洪。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3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45元,共计人民币6384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0000元;二、被执行人从2015年6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00元,直至还清70000元止;三、由于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被法院冻结,冻结期间款项,双方同意由法院直接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如果其工作账号每月没有正常进款导致无法支付,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智强执行员  马小梅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华 来自